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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须知

一、纪检举报受理范围:

1.针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组织、党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2.依法应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纪检室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3.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问题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部门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提倡实名举报(实名举报请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对认定为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及时回复。

四、检举、控告内容要明确具体,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证据、涉及人员等务求准确。

五、坚决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六、反映在矿山安全生产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的,以及其他不属于纪检业务范围内的投诉举报或咨询,请通过其他渠道反映,此处不便回复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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