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矿山企业: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地方的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职责界定,我局承担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安全“国家监察”职责。按照上级要求,决定矿山事故报告实行矿山企业和监管部门“双报告”制度,现就矿山事故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山事故报告
发生事故的煤矿、非煤矿山在向县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同时,直接报告我局;县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也要及时向我局报告。
二、事故报告要求
事故发生后,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电话报告我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县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也要电话报告我局,并随后书面报告。
(一)使用电话报告,应当报告如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二)书面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报告联系方式
值班电话:0531-85686222,85686333
传真:0531-85686223
电子邮箱:tjzx@sdcoal.gov.cn
tjzx6222@163.com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
本局:局领导、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处、事故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