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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煤安监明电〔2020〕1号
日期:2020-07-02   字体:【小】【中】【大】 访问次数 :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6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救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决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实处

当前,我国多地进入主汛期,江南、华南、西南暴雨明显增多。部分地区持续强降雨引发洪涝灾害,煤矿地下水位升高、涌水量增大,洪水倒灌和突水淹井的风险加大;雷电、大风等极端天气造成煤矿大面积停电的风险加大;滑坡、泥石流、洪水漫堤等灾害给煤矿带来次生事故的风险加大。在当前防汛救灾关键节点,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全力做好洪涝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抢险救援,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决落实责任制,坚持预防预备和应急处突相结合,加强汛情监测,及时排查风险隐患,有力组织抢险救灾,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这一重要指示非常及时、非常重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汛期煤矿安全各项措施,以做好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行动和成效践行“两个维护”。

二、建立完善灾害性天气预警和协调联动机制

各煤矿企业要及时掌握当地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发布的暴雨、洪水、大风、雷电等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发出预警。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完善灾害性天气预警和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向煤矿发送暴雨洪水等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并督促在暴雨、洪水等极端天气期间及时停产撤人到位。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灾害性天气情况,有针对地抽查有关煤矿企业落实停产撤人情况,发现煤矿未按规定及时撤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全面开展汛期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6月25日,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突发极端强对流天气并伴有大风、暴雨,引发山东省邱集煤矿有限公司、山东新矿赵官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双回路停电,致使两矿分别有96人和249人滞留井下达6、7个小时。6月28日,因近期连续降雨,重庆市两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芦塘煤矿井下发生异常涌水,矿井及时撤出作业人员,3名救护队员在侦查水情时遇难。各煤矿企业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高度重视极端天气可能带来的灾难,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的技术负责人责任,要立即全面开展汛期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特别要排查治理暴雨、洪水、雷电、大风等极端天气可能给矿井造成的各类安全隐患;要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确保在极端天气下煤矿双回路供电安全可靠及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四、强化汛期值班值守,科学快速应急处置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应急值守,严格执行矿领导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

各煤矿企业要强化调度中心建设,发挥调度中心指挥枢纽作用,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确保其接到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后快速响应、科学处置。要完善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潜水电泵及配套管线、应急通信装备等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组织开展水害事故应急演练,使矿井管理人员、调度员和其他相关作业人员熟悉预案内容、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熟悉避灾路线;要及时检查、维护梯道间、梯子间等安全出口,确保安全畅通。发现重大险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科学组织救援,矿山救护队员在抢险救援时严格执行《矿山救护规程》规定,规范使用氧气呼吸器及相关装备、仪器和用品,严防在施救过程中发生次生事故。

五、迅速开展汛期煤矿安全监管和监察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突出抓好当前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市、县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生产、建设矿井进行一次全覆盖防汛检查,调度记录带队检查人名单和检查时间,并每旬向国家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报告。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组织对不放心的煤矿企业进行重点抽查,按照《煤矿水害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0年版)》开展精准严格执法,发现地方监管部门防汛检查不到位的,要立即向地方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各煤矿企业。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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