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特刊(2021.11)

来源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12-14

鲁简087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山东局简报

2021年第11期

(总第239期)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                                                                 2021年12月7日

安全概况:11月份全省煤矿实现安全生产。1~11月份,发生事故1起、死亡3人,百万吨死亡率0.035。

一、安全生产情况

11月份安全生产情况

全省煤矿未发生事故。

1~11月份安全生产情况

全省煤矿发生事故1起、死亡3人,百万吨死亡率0.035;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减少5起,死亡人数减少13人。

二、月度安全生产规律分析

据统计,2001年~2020年全省煤矿12月份平均发生事故1.45起、死亡3.1人,按月度平均死亡人数从高到低排列第5位。近5年(2016~2020年)12月份平均发生事故0.2起、死亡0.6人,按月度平均死亡人数从高到低排列第5位。

三、监察动态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情况

11月份,全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共监察各类矿井49次;制作笔录性文书161份,决定性文书132份;责令局部停止作业13个;责令矿井停产整顿1处;行政罚款860.1万元。

1~11月份,全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共监察各类矿井460次;制作笔录性文书1543份,决定性文书1503份;责令局部停止作业171个,责令矿井停产整顿13处;行政罚款7137.31万元。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1月份共查处安全隐患1038条(其中重大隐患5条),整改1034条,整改率为99.61%。

1~11月份共查处安全隐患9118条(其中重大隐患33条),整改9110条,整改率为99.91%。

四、政务信息

山东局创新思路推动煤矿主动排查重大事故隐患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4号)施行以来,山东局按照“自报从轻、被查从严”原则,大力推动煤矿企业自查、自报、自改重大事故隐患,收到良好效果。一是堵疏结合,建立问题解决机制。山东局认真研究《安全生产法》和《行政处罚法》有关条款,结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提出“自报从轻、被查从严”差异化执法,研究下发了《关于煤矿自查自报违法行为涉嫌重大隐患的处置意见》,对煤矿自查、主动上报并积极整改的隐患,依法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对于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隐患,依法从重惩处。二是多措并举,提高发现问题能力。山东局注重用好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煤矿职工群众举报监督,今年通过举报查处了唐口、里彦等煤矿5条重大事故隐患;注重用好监测预警系统,分析煤矿远程监控数据捕捉线索,查处了华丰和良庄煤矿2条重大事故隐患;注重交流提升,系统总结查处重大事故隐患的经验,形成“求真求实检查”法。三是严格处罚,形成震慑。为有效控制重大事故隐患的增量,山东局严格落实“被查从严”的要求,凡是煤矿企业未主动报告,被监察机构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一律从严从重处理处罚。今年以来,重大事故隐患罚款累计已达3200余万元,建议60余名相关责任人被追责问责,在全省煤矿形成了有效震慑。四是引导督促,推动自查自报自改。山东局充分发挥“自报从轻”的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有效调动了煤矿企业排查治理隐患的主动性、积极性。执法过程中,济宁二号、郭屯、级索、北徐楼、太平等煤矿主动报告5条重大事故隐患,全部从轻处理处罚。山东能源集团分两批主动排查报告10条重大事故隐患,也全部按照“自报从轻”原则进行了处置。截止11月底,山东局查处重大事故隐患33条,煤矿企业主动排查上报重大事故隐患15条,全省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正向着“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目标转变。

山东局举行一级英模、先进集体颁奖仪式

11月18日,山东局举行一级英模、先进集体颁奖仪式,为荣获“全国应急管理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的张在贵同志和荣获“全国应急管理系统先进集体”称号的原鲁西监察分局颁奖。辛广龙同志代表局党组向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表示热烈祝贺,并强调指出,要铭记习近平总书记的关怀厚望,更加坚定维护核心、做到对党绝对忠诚,以践行初心使命诠释政治担当,永做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忠诚卫士。要大力弘扬先进典型精神,更加自觉焕发热情、砥砺奋进,大力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要忠实履行国家监察职责,更加有效地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遏制各类矿山事故,以实际行动践行初心使命和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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