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 山东省能源局  关于开展煤矿冲击地压防治专项攻坚行动的通知  矿安鲁〔2023〕18号

来源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3-28

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

  过去的5年我省煤矿发生2起冲击地压事故,近年来煤矿大能量(矿震)事件时有发生,我省冲击地压煤矿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为确保冲击地压煤矿安全生产,结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决定开展冲击地压防治专项攻坚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吸取省内外煤矿冲击地压事故教训,推动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由事中事后管理向事前预防转型,不断夯实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安全基础。

  二、攻坚目标

  通过专项攻坚,大幅减少大能量震动事件,杜绝106焦耳以上大能量或2.0级以上矿震事件,有效管控冲击地压重大风险,消除冲击地压事故隐患,遏制冲击地压事故发生。

  三、时间和范围

  即日起至2023年12月底。

  全省正常生产建设的冲击地压煤矿及其上级企业。

  四、主要攻坚任务

  对标落实《煤矿安全规程》《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办法》《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要求,主要攻坚任务如下:

  (一)防冲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根据煤矿实际情况,梳理完善防冲责任制及管理制度。重点是煤矿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防冲技术负责人等关键人员落实防冲责任制。

  (二)防冲机构及防冲人员。设立独立的防冲机构,配备满足防冲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与施工队伍。冲击地压煤矿应明确分管防冲工作的副矿长,防冲副总工程师应具备3年以上冲击地压防治经验。

  (三)地质构造探查。矿井必须采用三维地震物探等精细化物探手段查清矿井落差5m以上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情况,为开拓布局、巷道布置提供依据。依据矿井岩性变化情况,查明各采掘工作面顶底板岩性、厚度、关键层位置及岩石力学参数,为危险性评价及防冲设计提供基础资料。

  (四)矿井防冲设计。合理确定开拓布局、开采顺序、生产工艺、技术装备等。巷道贯通位置应选择在低应力区。严重冲击地压煤矿开拓巷道、准备巷道应避免布置在煤层中,已布置在煤层中的应进行冲击地压安全性论证,除采取加强支护措施外,在采动影响前应采取针对性的断顶、断底措施。新掘进的准备巷道、开拓巷道及具备条件的采煤工作面停采线外部联络巷应设计布置在岩层中。

  (五)区域防冲措施。合理留设煤柱、减少应力集中。冲击地压煤矿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应优先开采保护层,埋深超800米的工作面,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严格按照“双专双查”划分的“三区”布置采掘工作面。

  (六)特殊区域措施。三岔门、四岔口、断层带等特殊区域应增设单元支架或增设U型钢棚被动支护。受采掘工作面扰动影响的开拓巷道(煤巷)、准备巷道(煤巷),应加长锚固支护。评价为中等冲击危险及以上的托顶煤区域必须采取主被动复合支护。新布置采煤工作面应尽量避免形成中间巷和联络巷。已存在的对工作面安全开采有影响的中间旧巷、联络旧巷,应在采煤工作面开采前先卸压再充填,不具备充填条件的,应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并经专家安全论证,上级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长期淋水巷道,锚杆、锚索支护因锈蚀失效的,必须采取被动支护。

  (七)孤岛煤柱。严重冲击地压煤矿和按照严重冲击地压煤矿管理的采区,严禁开采孤岛煤柱。冲击地压煤矿开采孤岛煤柱前,煤矿企业必须进行专家论证,编制防冲专项设计,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非冲击地压煤矿开采孤岛煤柱前必须进行安全论证。因断层、煤柱影响形成的“类孤岛工作面”,必须按孤岛工作面管理。

  (八)局部防冲措施。应采取煤层钻孔卸压、煤层爆破卸压、煤层注水、顶板爆破预裂、顶板水力致裂或水力割缝、底板钻孔或爆破卸压等至少一种有效的局部防冲措施。对冲击地压措施及时进行效果检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优化防冲设计及措施。

  (九)解危施工。实施解危施工时,实行远距离操控,必须撤出冲击危险区域所有与解危施工无关的人员,停止一切与解危卸压施工无关的设备运转。解危施工后对其效果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小于临界值,确认危险解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十)限员闭锁管理。严格执行冲击危险区限员制度,实行挂牌限员管理,实现采掘工作面规定区域的限员报警自动化。煤矿应逐步实现超员报警或人员进入禁止区域时采掘机械设备停电闭锁。

  (十一)应急处置。建立实时预警、紧急处置机制,设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当监测区域或作业地点监测数据超过冲击地压危险预警临界指标,或采掘作业地点出现动力现象,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发生106焦耳以上大能量或2.0级以上矿震事件,必须分析原因、安全论证、强化措施,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十二)平行作业。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巷道扩修时,必须制定专门的防冲措施,严禁多点作业,采动影响区域内严禁巷道扩修与回采平行作业。预卸压钻孔施工不得与掘进机割煤、巷道支护同时作业。

  (十三)防冲工程及监测数据。制定措施,完善制度,强化现场工程施工管控和质量验收,定期自查监测系统运行及监测数据,防止防冲隐蔽工程及监测数据造假,确保防冲工程落实到位和有关数据真实可靠。

  (十四)防冲政策及安全监管监察意见。落实“慢、断、散、岩、检、研”防冲新路径、“三限三强”和“一矿两面三刀”等措施。“双专双查”查出问题整改及专家意见落实情况。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五)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攻坚内容。

  五、开展方式

  (一)自查自改及“回头看”(即日起至12月31日)。

  1.5月31日前,煤矿对照攻坚任务开展自查,完善“一矿一策”“一矿一册”,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形成专项攻坚“两清单一报告”(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隐患问题整改清单、自检自改报告)。

  2.7月31日前,煤矿上级企业(山东能源集团公司由权属二级矿业公司负责)完成对所属煤矿冲击地压防治专项攻坚复查。查找所属煤矿弱项,编制清单,制定措施,明确责任人。

  3.8月1日至12月31日,对自查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开展“回头看”,确保专项攻坚取得成效。

  (二)专项检查(即日起至12月31日)。

  1.各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山东局有关监察执法处对所监管煤矿冲击地压防治专项攻坚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对煤矿自查不认真、问题不整改、“两清单一报告”内容不规范的,责令重新自查或委托有能力的专家机构排查。对开展不及时的,督促及时进行自查自改。

  2.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各监察执法处结合监察执法计划,对煤矿冲击地压防治专项攻坚自查情况进行监察;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各专项工作组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上级企业开展冲击地压防治专项攻坚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3.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省能源局结合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统筹安排,对重点地区、重点煤矿冲击地压防治专项攻坚进行重点督查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冲击地压煤矿总数的20%。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及其上级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冲击地压防治专项攻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分管领导,明确专业人员,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实施。要结合省内外冲击地压事故教训和近期国家局通报问题进行攻坚,全面推进,确保取得实质性成果,并建立长效机制,长期坚持。

  (二)把握关键,严格执法。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各监察执法处、专项工作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特别是严重冲击地压煤矿、频繁出现大能量事件、频繁预警等问题煤矿实施重点突破,对检查出的问题隐患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对专项攻坚工作不落实、自查整改不到位、存在重大隐患继续生产作业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依法依规追究煤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上级企业和无上级企业的煤矿,要及时总结冲击地压防治专项攻坚经验做法、突出问题、主要措施等情况。煤矿上级企业及无上级企业的煤矿7月31日前报送专项攻坚阶段性总结,2024年1月15日前报送专项攻坚总结。总结材料以文件形式连同电子版(PDF格式)分别报送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省能源局。

  请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转至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辖区内各煤矿企业。

  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联系人:李天同,电话:17553100286,电子邮箱:15098765518@139.com

  省能源局联系人:杭乾乾,电话:15966661986,电子邮箱:snyjaqc@shandong.cn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   山东省能源局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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