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总工会,各煤矿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维护职工安全和健康权益,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以下简称山东局)、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能源局将组织开展煤矿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督促各煤矿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各煤矿全面排查井下、井上各生产系统(包括煤炭洗选和地面矸石运输、存储系统等)及各岗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查处不按规定配备、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不按规章制度和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并及时予以整改,确保劳动防护用品按要求发放到位并正确佩戴使用。
二、工作安排
(一)煤矿自查自改(2月17日至3月15日)
1.对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规定和《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该标准及文件从山东局网站-政务公开-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煤矿安监下载)要求,自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情况。重点排查以下内容:
(1)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2)按规定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3)劳动防护用品的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资料)。
(4)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发放台账,包括种类、范围、年限等。
(5)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外来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管理情况。
(7)是否存在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
2.各煤矿在全面排查基础上,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加以改正,并形成自查报告,经煤矿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3月15日前报煤矿上级企业(无上级企业的煤矿4月15日前报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二)上级企业核查(3月16日至4月15日)
煤矿上级企业组织相关部门对权属煤矿自查自改情况进行核查,于4月15日前将核查情况及煤矿自查自改报告的电子版(PDF格式)报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三)专项检查(4月16日至5月15日)
1.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前,要对煤矿自查自改报告、煤矿上级企业核查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市级专项检查可联合市总工会共同开展。5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开展情况报山东局和省能源局。
2.山东局各监察执法处结合执法计划和执法力量,在日常安全监察时同步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5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情况报山东局。
3.山东局、省总工会、省能源局成立3个省级检查组(检查组名单见附件),对主要产煤市、部分煤矿企业穿插检查,必要时对部分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性能进行抽查检验。检查结束后,各省级检查组形成检查报告报山东局汇总,山东局将适时予以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煤矿要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和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情况,自觉做到依法配备、发放和使用。
(二)认真研读标准规范。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山东局各监察执法处要认真学习劳动防护用品相关法律、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做到有的放矢。
(三)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对问题整改不到位继续组织生产或蓄意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山东局联系人:李天同,联系电话:0531-85686189,电子邮箱:15098765518@139.com
省总工会联系人:尚官峰,联系电话:18663768089
省能源局联系人:杭乾乾,联系电话:15966661986,电子邮箱:snyjaqc@shandong.cn
附件: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省级专项检查组名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 山东省总工会
山东省能源局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