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山东能源集团,各煤矿企业: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预防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灾难的通知》(矿安〔2022〕65号)《山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汛防台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汛旱发〔2021〕20号)和全国矿山安全防范暨防治水专题视频会议工作部署,现提出以下加强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汛期煤矿水害防治工作
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我省汛期,历来是煤矿水害事故的易发高发期。近年来,一些地区暴雨、洪水、雷电、台风等自然灾害多发,给煤矿安全生产造成威胁。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防汛救灾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清醒认识汛期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宁可十防九空、不可失防万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极端负责的态度,防范化解暴雨、洪水、雷电、台风引发诱发煤矿安全事故的风险,有效遏制煤矿水害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深刻吸取我省汛期供电及水害事故教训
我省煤矿历史上发生过多起失电、水害事故和涉险事件,教训极其深刻。
(一)矿井失电事件教训
2020年6月25日,齐河县局部突发大风、暴雨, 焦庙站110kV供电电源全部失压,赵官、邱集煤矿双回路停电,赵官煤矿249人滞留井下7小时,邱集煤矿96人滞留井下6小时。2021年7月9日济宁地区出现大风、雷电极端天气,7处煤矿因区域变电所故障、煤矿输入线路受损导致矿井停电,其中2处煤矿双回路停电,5处煤矿单回路停电。
这些涉险事件暴露出,一是来自同一个变电站不同母线段的双回路供电,容易因变电站故障造成矿井全部失电,供电可靠性需进一步提升。二是对区域内强对流天气可能导致矿井双回路全部失电的情况分析研判不足,应急电源配备管理不到位。三是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存在短板,判断分析不准确,不能及时撤人。
(二)淹井事故教训
2007年8月17日,山东华源矿业公司因暴雨洪水河堤决口,溃入井下,造成华源公司和相邻煤矿淹井,181人遇难。2020年9月10日,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霄云煤矿1313采煤工作面底板奥灰突水,最大突水量3673m3/h,造成淹井,无人员伤亡。2020年7月12日,古城煤矿3315采煤工作面底板奥灰突水,最大涌水量3000m3/h,-1030水平被淹,无人员伤亡。
这些事故暴露出,一是煤矿企业在暴雨引发洪水期间未及时停产撤人,预警机制不健全,应急处置措施不当。二是水害隐患排查力度不够,地面沙坑、河道治理等隐患治理不彻底。三是煤矿水文地质基础工作薄弱,对奥灰承压水危害认识不足、重大风险辨识缺位、防止底板承压水突水措施不到位。四是未认真汲取同类煤矿事故教训,溃水、突水淹井事故一再发生而未引起煤矿警醒。
(三)溃水溃砂事故教训
2002年10月31日山东宏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横河煤矿提高开采上限的1931采煤工作面发生溃砂事故,溃砂超过5000m3,造成2人被困,后抢救脱险。2018年11月2日兖煤万福能源有限公司中煤三建71处在回风暗斜井施工时,顶板持续漏冒沟通新近系含水层,发生溃水溃砂,溃砂量约2万m3,突水量约2000m3,造成1人死亡。
这些事故暴露出,一是提高开采上限工作面留设防隔水煤(岩)柱不足,破坏了煤柱完整性。二是对顶板含水层风险分析研判不足,对顶板破碎、抽冒可能沟通新近系或第四系含水层的冒顶风险评估不到位。三是对冒落区松动顶板、破碎顶板处置不科学,没有采取超前注浆加固等措施,一味采用清挖冒落砂石淤泥,造成冒落空洞加大,沟通上部含水层或流砂层。
三、全面压实汛期煤矿水害防治责任
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全面压实汛期水害防治责任,不断提高防灾抗灾救灾能力,防范水害事故发生。
(一)强化防汛协调联动
1.煤矿应建立健全预防暴雨、洪水、雷电、台风等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自然灾害期间重点地点巡视检查制度,建立自然灾害可能导致重大险情时紧急停产撤人制度,严格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24小时值班制度。
重点巡视检查地点包括:影响区域内的湖河大堤、河道、河流漫滩区、地面塌陷区、地表裂隙,井口及各煤矿认为应重点巡视检查的地点和部位。
停产撤人情形包括:区域天气预报为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强雷暴强对流天气的;区域24小时连续降雨量达到50mm以上的;有关政府或部门通知上游水库、河流泄洪威胁矿井安全的;矿井涌水量突增、突减及水质发生变化的;政府、煤矿监管监察部门或其他部门做出撤人决定的,以及煤矿企业认为应当撤出井下人员的情形。
2.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积极与气象、水利、防汛、应急等部门协调沟通联系,建立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协调联动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辖区煤矿发送暴雨、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安全预警信息。煤矿加强与周边相邻煤矿信息沟通,当本煤矿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煤矿发出预警。
3.煤矿应加强与上游供电运维部门的沟通联系,与其签订供电运维协议,明确其供电运维管理责任,督促其加强供电线路维护,掌握线路运维状况。严禁煤矿“以包代管”。
(二)煤矿企业要强化防汛各项准备
4.编制暴雨、洪水、雷电、台风等灾害防御方案和防治水“三区”管理方案。
5.加强应急电源管理,确保安全可靠。区域一旦停电,应急电源能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直接供电负荷,并能确保80min内投入使用。
6.使用罐笼升降人员的煤矿,应当在汛期到来前对梯子间进行一次实地勘察,确保梯子间畅通,一旦人员提升装置停运,井下人员能够安全顺畅从梯子间撤至地面。加强对入井人员的现场培训,确保人人熟知梯子间入口位置。
7.加强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有线调度通讯系统备用电源(不间断电源)管理,确保煤矿停电后2小时监控监测系统稳定运行、通讯系统畅通。
8.制定自然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应急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对职工开展自然灾害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教育培训,并至少开展1次应急预案演练。
9.建立完善供水管路、通讯线路、压风管路“三条生命线”,并确保可靠管用。
10.实现井下主要泵房地面远程自动控制。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煤矿应当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应急排水(潜水泵)系统;其他煤矿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水泵(潜水泵)、管路等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11.汛期前完成防汛重点工程和一般工程,及时将防汛工程及其完成情况报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12.汛期前全面检查和维护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确保防排水、防雷电、防洪水系统运行可靠。
13.汛期前对全部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及潜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提交联合排水试验报告。至少进行1次所有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和潜水泵同时启动的联合排水试验,检验水泵、排水管路的最大排水能力和供电设备、线路的最大负荷。
14.汛期前清理1次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各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15.在水仓入口、可能突水的地点、可能的过水通道等地点安设工业视频监控,确保煤矿对水情变化实时监控。
16.已建成的地下“头顶库”放至“零水位”并加强管理和监测,杜绝新建地下“头顶库”及地下水库。
17.及时充填加固地表因采动形成的裂缝,按照治理规划加快推进塌陷坑治理,封堵填实报废的井筒。
(三)煤矿企业要强化防治水技术管理
18.查清矿区、井田及其周边对开采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历史最高洪水位及自然灾害等资料,熟悉当地水库、湖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位于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等附近的煤矿,必须按规定采取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防洪措施。
19.将采掘工程准确、及时地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上。定期收集相邻煤矿和关闭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口位置、井田开采范围、开采年限、井下积水和地表水情况,准确掌握煤矿受水患威胁情况。
20.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加强老空水监测监控,严格落实老空水防治“查全、探清、放净、验准”“四步工作法”。
21.煤系地层露头部位存在突水溃砂风险的或按规定应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的煤矿,要留设足够的防隔水煤(岩)柱,对已遭到破坏的防隔水煤(岩)柱要进行注浆加固,确保治理后的防隔水煤(岩)柱完整可靠。加强防隔水设施维护管理,完善防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22.加强汛期地下水动态观测,密切观测水位上升,含水层水压升高情况。强化受奥灰水、松散含水层水威胁的煤矿突(透、溃)水风险管控。
(四)强化应急处置和事故报告
23.煤矿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
24.煤矿要加强极端天气应急处置,区域内出现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要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严格执行“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三分钟通知到井下所有人员”等刚性规定。
25.煤矿应加强汛期值班值守工作,确保各类自然灾害信息准确上报和及时处置。每次停产撤人后2小时内将停产撤人情况统计表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26.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险情后,煤矿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积极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27.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煤矿因自然灾害引发险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协助地方政府指导煤矿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加大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力度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执行《煤矿水害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0年版)》,以受地表水威胁、承压水威胁、老空水威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近年来发生过水害事故的煤矿为检查重点,对防汛防台风防治水责任落实情况、水害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汛期煤矿实际控制人及参与决策投资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不执行停产撤人制度、擅自开采各类防隔水煤(岩)柱、探放水施工造假、水文地质资料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以下简称山东局)、山东省能源局(以下简称省能源局)将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适时组织开展汛期防汛防台风防治水督导检查,抽查检查产煤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上级公司及煤矿责任落实及工作开展情况。
五、做好汛期防汛防台风防治水工作总结
请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山东能源集团、各煤矿认真总结汛期煤矿防汛防台风防治水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效,分析典型案例,形成工作总结,于2022年10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纸质版、电子版分别报山东局、省能源局。
请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该文件转发煤矿上级公司及各煤矿。
山东局联系人:高兴栋 电话:17515318636
邮箱:tjzx6333@163.com;
省能源局联系人:杭乾乾 电话:0531-51763727 邮箱:snyjaqc@shandong.cn。
附件:煤矿汛期停产撤人(未组织人员入井)情况统计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 山东省能源局
2022年5月5日
(信息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本局:局领导,各处室,专项工作组,有关中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办公室 2022年5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