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关于一氧化碳超限报警行政处理处罚的通知
各煤矿企业集团、各煤矿:
近期,部分煤矿对CO超限报警不重视、处置不及时问题十分突出,3月21日0点到3月28日0点期间,报警时长超过20min的CO报警就有羊泉煤矿等6处煤矿共计14条。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督促煤矿企业加强现场管理,坚决防范遏制煤矿事故,经研究,采用以下处置方式处理。希望引起各煤矿高度重视。
一、对于首次出现CO超限报警不及时处置的煤矿责令改正
按照《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
二、对于第二次出现CO超限报警不及时处置的进行处罚
实行“双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单位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于第三次出现CO超限报警不及时处置的加重处罚
按拒不执行监察指令加重处罚。适用条款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2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假设2022年3月1日下达的现场处理决定书并罚款5万元,2022年4月1日再次发现同一地点出现第二次违法行为,对第二次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12条规定,“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处罚金额为:155万元。(原处罚是5万元,期限为:3月2日至4月1日,共计31天)。
附件:有关煤矿CO超限报警明细及监控实时曲线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
2022年4月1日
本局:煤矿安全监察处,各监察执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