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建立健全煤矿上级集团公司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监察分局,各煤矿上级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督促煤矿上级集团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就建立健全煤矿上级集团公司定期报告制度通知如下:
一、煤矿上级集团公司应当报告的事项
1.季度、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报告。
2.季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治理方案)、及重大风险清单和主要管控措施。
3.年度重大灾害治理计划。
4.月度、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下月、下年度工作打算。
以上报告可以合并上报。
二、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矿业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相关数据资料的整理工作,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加盖单位公章上报,确保数据准确、内容翔实。
(二)分级报送。山东能源集团公司及其权属矿业集团公司报送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其他矿业集团公司报送各驻地监察分局。
(三)及时报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及时报送;对于如实报送的自查自改风险和隐患,将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1年5月18日
本局:局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