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外出授课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鲁煤监监察〔2021〕41号

来源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5-24

机关各处室,各监察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外出授课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21年5月14日第18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1年5月20日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外出授课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干部职工外出授课行为,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单位名义应邀外出授课的局机关、监察分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在职干部。

第三条 外出授课人员应以完成本职工作为前提,应邀外出授课的,需履行审批手续,且不得取酬。

第四条 外出授课一般应有邀请单位正式发函,由办公室统一受理。无邀请函或与煤矿安全监察业务无关的邀请,原则上不予受理。对点名邀请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派人员。

第五条 外出授课应履行以下程序: 

1.授课人员应填写《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干部外出授课审批表》,并附邀请函。

2.局班子成员外出授课,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授课,由局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他干部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局分管负责人审批。

3.外出授课经批准后,授课人员应认真准备讲稿,讲稿内容应经有关领导审核把关。

第六条 授课人员的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本单位报销并享受出差补助。

第七条 以个人名义、不占用工作时间外出授课,应当事前报备,有关负责人认为不妥的,可不予批准。

第八条 授课内容应符合有关国家规定和煤矿安全监察要求,不得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九条 未经申报或未获批准擅自外出授课等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本局:局领导。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21年5月24日印发


附件: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外出授课审批表.docx

主办单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 承办单位:山东煤炭工业信息计算中心
网站标识码:bm34100003
ICP备:鲁ICP备19025947号-6 鲁公网安备:37010502001874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堤口路141号 邮编:250031
网站访问量: 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