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局长接待日制度》的 通知 鲁煤监监察〔2020〕59号

来源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2-31

机关各处室、各监察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接待日制度》,已经第33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0年12月30日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接待日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倾听干部职工心声、传递组织关爱,全面掌握干部职工的所思所想、所需所盼,增进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面对面倾听诉求、征求意见,心贴心释疑解惑、疏导情绪的原则,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切实回应干部职工期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条 接待对象为全局干部职工,接待地点原则在省局办公楼接待室。每季度接待1次,具体接待日期提前5天公告。对反映情况紧急或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及时报告,不受接待日限制。

第四条 实行预约登记制度。来访人员应于接待日前2个工作日向办公室预约登记,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通知来访人员接待时间和地点。有关部门对反映的事项可作前期了解,提出初步处置意见,供接待领导参考。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接待日具体事务工作,公告具体接待时间,做好接待人员的联络,接待场所准备,有序安排和引导接待对象到接待场所,并视情况安排1名工作人员做好记录。

第六条 接待内容。主要是自身遇到的思想困惑、实际困难等方面的诉求;干部职工履行职责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机关处室或本单位在思想作风、工作业务、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对局党组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建议等。

第七条 接待对象提出的诉求、问题、意见或建议,能够立即解决的,当场给予答复和解决;对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由办公室移交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对重大、复杂、疑难的,需要集体研究后,再给予答复;需向上级机关请示的,在上级明确后,给予答复。

第八条 对移交办理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及时调查了解,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给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进行反馈。规定时间内不能答复的,承办部门要向局领导说明原因,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期限,并告知接待对象延期理由。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本局:局党组成员。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20 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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