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各监察分局:
现将《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18日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健全安全生产专家选聘和退出机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安全生产专家选聘、抽取和退出等活动。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专业分类组建,与国家安全生产专家库资源共享。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安全生产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在安全生产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具有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安全生产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技术业务水平;
(五)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遵纪守法;
(六)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特聘专家除外),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
(二)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入选专家库,采取单位推荐方式,单位推荐前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七条 入选专家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荐。由山东煤矿安监局机关处室、监察分局、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及监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技术协会、矿业集团公司等有关单位推荐。
拟聘专家需提交《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原件(加盖公章)及电子版(见附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及电子版(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发表论文及专著明细、2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经所在单位真实性审核后推荐提交。
(二)审核与批准。山东煤矿安监局负责对拟聘专家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拟聘为专家的人员名单要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批准入库,在山东煤矿安监局网站发文公布。
(三)聘任。专家实行聘任制,颁发聘任证书。
第三章 专家库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需要聘用专家参与安全生产活动的机关处室、监察分局,经授权后,配置登录专家库管理系统指定账号。
第九条 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负责人批准,直接或委托科技装备处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随机抽取,也可以通过国家安全生产专家库抽取。若有特殊需要,可另行聘请。
第十条 专家参与安全生产活动结束后,聘用单位应及时记录、评价专家聘用与工作情况,并直接或委托科技装备处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加强对专家抽取工作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专家抽取活动。
第十二条 专家库成员每届聘期3年,任期届满自动续聘,超过聘期不再续聘的,自动失去专家库成员资格。
第四章 专家管理
第十三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获得参与各类安全生产活动的劳动报酬;
(三)对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聘用单位和山东煤矿安监局的管理;
(二)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对提出的意见承担责任;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四)遇到法定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聘用单位或山东煤矿安监局报告;
(六)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工作或活动的情况。
第十五条 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已接受邀请,因故不能参加相关活动的,应当及时请假;
(二)按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不得擅离职守;
(三)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相关活动;
(四)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工作期间不得饮酒,不得索取或收受礼金、礼品、红包;
(五)不得有其他影响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一)存在违纪违法、学术造假情形的;
(二)骗取、转借专家证书的;
(三)接受邀请后无故2次缺席,影响工作的;
(四)未经同意泄露重要信息的;
(五)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专家本人申请退出的;
(七)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情形的。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专家库管理系统。
(一)专家库管理系统用于登记、记录、查询、统计和修改专家信息、主要活动和业绩;
(二)专家库管理系统具有信息公告、授权登录、专家查询、随机筛选、信息核对、数据统计、资料下载等功能;
(三)科技装备处负责专家库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与管理,进行信息的录入、统计、维护与更新等。
第十八条 专家信息的采集、维护。
(一)专家个人信息采集。新聘专家及调整变更的专家名单确定后,科技装备处应及时将专家个人信息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建立专家个人电子信息档案。
(二)专家活动信息采集与审核。专家参与安全生产活动的情况信息,由聘用单位录入或提交科技装备处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专家个人信息应当保密,未经同意,任何单位、人员不得透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煤监办技装〔2014〕71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本局:局领导。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20 年1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