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各监察分局:
为切实做好煤矿安全远程监察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远程监察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20年2月20日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远程监察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煤矿安全远程监察工作,丰富监察执法手段,进一步提高监察执法效能,有效防范遏制煤矿事故,结合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远程监察是指利用多种信息化手段,打破地域、时间限制,在煤矿现场以外开展的监察执法活动。
第三条 远程监察主要方式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使用计算机查看各类监测监控数据、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数据、图纸、资料等,通过电话、网络进行安全警示提醒、了解安全生产状况等,通过传真、网络工具核查验证有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报送核查整改报告等,通过视频、拍照、微信等查看现场问题现状等。
第四条 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是指用于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矿震与地应力监测、水文监测、矿用设备管理、双重预防管理和工业视频监视等系统联网上传的各类监测监控数据进行风险分析预警的信息化系统。
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数据管理平台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中的煤矿基础数据管理平台。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五条 远程监察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调度、督查省委省政府、国家煤矿安监局、省局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重大工程项目等落实情况。
(二)查看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及异常信息处置情况。
1.安全监控系统:甲烷、一氧化碳、风速、粉尘、温度等传感器设置数量、超限报警值设定情况,甲烷、一氧化碳等浓度曲线、异常报警情况,煤矿对预警信息应急处置(原因分析、解除)等情况。
2.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下井人数、矿领导带班下井等情况,是否超定员及其他异常情况;煤矿对预警信息的应急处置(原因分析、解除)等情况。
3.矿震与地应力监测系统:矿震、地应力、能量、超限报警情况,分析是否存在异常情况;煤矿对预警信息的应急处置(原因分析、解除)等情况。
4.水文监测系统:煤矿排水量、水位、水温等预警信息情况,煤矿对预警信息的应急处置(原因分析、解除)等情况。
5.矿用设备管理系统:重要设备安全标志、检测检验、年度检修计划、设备运行状态等情况,煤矿对预警信息的应急处置(原因分析、解除)等情况。
6.双重预防管理系统:风险辨识、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数据信息每日上传情况,煤矿对预警信息的应急处置(原因分析、解除)等情况。
7.工业视频监控系统:系统运行、摄像机节点在线、图像传输等情况,排查遮挡摄像机、擅自调整摄像机位置或角度等违规情况,停产停建煤矿状态情况。
(三)查看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数据管理平台数据
查看、了解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安全生产统计信息填报及更新等情况。
(四)查看、分析煤矿预防性技术监察有关图纸、资料
1.开拓部署、“三个煤量”、生产指标计划、采掘接续计划、安全费用提取等资料。
2.煤矿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情况。
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
4.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开展情况及应急演练计划等资料。
5.报送的井上下对照图、矿井通风系统图、井下避 灾路线图、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布置图、井下通讯系统图、主提升系统图、供电系统图、主排水系统图、分煤层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
(五)其他
通过电话、传真、视频、微信等其他信息化手段了解、调度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科学分析、研判、督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第三章 处置方式
第六条 远程监察发现一般异常信息时,应通过电话调度、传真、视频、微信等方式进行处置,主要包括:
(一)系统显示矿井风速、温度、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超过限定值或者数据出现异常、或各类传感器安设数量不齐全等。
(二)系统显示矿震、应力、水文地质、双防数据出现异常。
(三)系统显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人员出入限制区域、重点区域人员超出人数规定等异常信息。
(四)系统显示煤矿摄像机无视频、图像模糊或定格、遮挡摄像机、擅自调整摄像机角度等异常信息。
(五)系统显示矿用设备无安标、未检测检验等异常信息。
(六)系统断网、数据源采集状态异常或数据库操作状态异常等数据传输异常。
第七条 远程监察发现以下较大风险等异常信息情况时,根据严重程度,应通过立即电话核查或赴现场核查的方式进行处置,并对煤矿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督查落实:
(一)发现系统显示甲烷浓度≥1.0%且持续时间≥5min、一氧化碳浓度≥24ppm且持续时间≥10min。
(二)发现系统显示采区回风、一翼回风风速为0m/s或明显偏大、偏小等异常信息。
(三)发现系统显示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中没有领导带班下井、超员等情况。
(四)发现系统显示水文监测系统涌水量报警、主要水文监测孔水压突然增高等情况。
(五)发现系统显示矿震能量、应力超过预警临界值报警的。
(六)发现系统显示各监测系统参数查询错误或者发现系统故障。
(七)认为需要立即核查或到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等。
第八条 远程监察发现重大风险等异常信息情况时,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发现系统显示甲烷浓度超过≥2.0%且持续时间≥5min;一氧化碳浓度≥100ppm且持续时间≥10min。派监察员立即到现场核查并跟踪督查,直至隐患排除。 (二)发现系统显示甲烷浓度≥3%的高值报警及火灾信息,应立即核实并逐级报告至省局分管领导(节假日报省局值班局领导)。同时,分局应立即到现场督促进行处置。
(三)发现系统擅自修改系统数据或上传虚假数据的,应截图存证,经现场核查属实后进行处理处罚。
第九条 除远程监察外,监察人员发现系统显示超限、故障等报警信息时,应立即进行处置,督促煤矿查明原因,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远程监察按以下规定组织实施:
(一)监察执法活动应按照监察执法计划开展远程监察,特殊时期另行规定的除外。
(二)开展远程监察前,监察执法活动应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监察的内容,经科学分析和研判,制定远程监察方案。开展现场监察前,应查阅系统并将显示的异常信息、问题及疑点纳入监察方案,开展现场监察。
(三)开展远程监察时,必须使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系统制作执法文书,并按规定时限上传。
(四)远程监察涉及处理处罚事宜,应先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并督促改正,后续工作现场补充完善。
(五)远程监察形成的执法文书要按照执法预审程序进行,执法文书要及时上传执法预审组,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下达。
第十一条 省局、监察分局应定期向辖区煤矿通报远程监察情况。发现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 科技装备处负责系统权限及密码管理,解答操作疑问,优化完善系统,协调系统数据上传,完成基础数据对接,制定系统使用、维护、培训、优化等方案。
第十三条 监察分局负责督察各煤矿系统联网情况及异常信息,督促煤矿做好信息上传工作,确保煤矿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数据。
第十四条 信息计算中心负责系统机房维护、网络维护,及时处理相关技术问题。
第十五条 统计中心负责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数据与统计上报数据的对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执法监督处负责监督检查远程监察开展情况,定期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七条 按计划开展远程监察时,发现系统显示重大风险等异常信息情况,因处置不及时,或处置不力造成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监察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4月6日下发的《煤矿安全远程监察工作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形式: 依申请公开)
本局:局领导,存档。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20 年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