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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急管理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四个严查”推动责任落实落细
日期:2023-03-10   字体:【小】【中】【大】 访问次数 :

  本报讯 记者高文静 通讯员李祥报道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推进“四个严查”,围绕安全责任落实、制度措施落实、工作部署落实、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等方面进行严格检查。

  严查矿领导带班制度执行是否认真。该局采取突击监察等方式直奔调度室查看矿领导值班带班及应急值守人员在岗情况、井下人员情况和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等情况,督促矿山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随时保持上下联动,切实做到在岗在位在状态。

  严查井下动态安全质量是否达标。该局深入现场查看安全生产情况,细致查看巷道支护质量、现场管理状况,详细了解顶板管理、一通三防、水害防治、机电运输管理等方面工作举措,并对照各项制度制定与落实、规程措施编制及执行等资料进行检查。

  严查特殊时期措施落实是否有效。该局重点检查矿山企业贯彻学习全国矿山安全防范视频调度会议、全省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精神情况等,确保人员思想状态、安全生产责任、现场安全管控“三个到位”。

  严查执法发现问题是否举一反三。该局采用夜查、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执法检查活动,重点对执法查处问题举一反三情况进行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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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上报怎么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指出,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不按规定上报有什么后果?《条例》第三十五条指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03月07日   中国应急管理报第y3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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