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高文静 通讯员刘武阁报道 近日,山东煤矿安监局制定出台了《山东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作记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主要适用于山东省辖区煤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各煤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因履职不到位出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在依法被查处的同时,进行记分。记分以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周期。今年的记分周期为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至12月31日。新任职人员记分周期从任职之日起至当年年底。职务调整的人员,记分周期内分数累加计算。
《办法》规定,煤矿主要负责人按以下标准记分:煤矿未取得相关审批文件擅自组织建设施工的,无证照、证照不全或失效仍擅自组织生产的,未按规定进行复工复产验收擅自恢复生产或建设的,每次记80分;发生较大及以上涉险事故、拒不执行监察指令等的,每次记50分;发生其他涉险事故等的,每次(条)记30分;被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机构依法停止作业、停止设备设施使用的,每次记5分;落实上级工作部署不认真的,每次记5分。
煤矿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副总工程师以上安全管理人员按以下标准记分:同一违法行为涉及2个及以上记分项的,按照其中一个最高分记分;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次记100分;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次记150分;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次记200分;发生较大及以上涉险事故的、拒不执行监察指令等的,每次记60分;发生其他涉险事故等的,每次记40分;被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机构依法停止作业、停止设备设施使用的,每次记20分;被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机构发现的一般违法行为(隐患),每条记3分。
每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超过60分的,各监察分局对其进行提醒警示;累计超过70分的,对其进行约谈;累计超过80分的,建议企业将其调离岗位。(刊发在7月6日中国煤炭报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