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发在《中国应急管理报》2021年04月30日第三版
■刘近国 刘武阁
煤矿入井人员识别卡,是用来统计入井人员总数,人员出、入井时刻,下井工作时间和准确定位人员轨迹的重要安全设备。下井人员佩戴识别卡是国家的一项强制性规定。然而,有的煤矿竟然置矿工生命安全于不顾,安排入井矿工人卡分离,冒险作业,违法生产。
接重大隐患匿名举报
2021年2月20日,正月初九。年味还未散去,大多数人还沉浸在走亲访友的节日氛围中。午夜时分,一阵刺耳的电话铃声在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值班室响起,一匿名人士举报称,省属某煤矿2月14日(正月初三)组织夜班生产,由生产副矿长杨某某安排,连续三天不带定位卡入井,按全员培训学习签字,请查处。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书记、局长辛广龙接到举报后,要求鲁西分局组织核查,如属实,依法严惩。
鲁西监察分局接到领导批示后,立即成立了以分局主要负责人许振宏为组长的举报核查组,并组织精干力量对举报事项开展认真核查。
声东击西巧布局
为防止信息泄露和人员干扰,核查组成员全部关闭手机并迅速抵达煤矿。为搜集证据资料,副组长王洪亮负责以组织安全考试的名义,召集该矿领导、基层科室、基层区队30余名相关负责人现场答题,并将会议记录本进行收集、封存。监察员魏海亮将4个基层区队的点名册、班前会记录及2021年1月以来的井下风险信息单、“三违”处罚通知单、全员培训资料等加以收集。笔者作为核查组的监察员,立马拷贝了2月1日以来该矿的矿灯发放记录、领导带班下井记录、人员定位入井历史记录等资料。
在查看煤矿管理人员记录本时,核查人员发现“2月14日至2月17日利用全员培训时间,下井从事煤矿标准化验收准备工作”等记录。随后,核查人员通过领取矿灯人员数和人员定位卡数对比发现:2月15日入井矿灯数超出定位卡175个;2月16日入井矿灯数超出定位卡227个;2月17日入井矿灯数超出定位卡77个,由此,不带定位卡入井的重大事故隐患渐渐浮出水面。
追根溯源查真相
核查组经过缜密比对,首先锁定了充采工区、运搬工区、准备工区这3个区队。核查组逐级对3个工区近20多名职工进行调查取证,并向拆掉定位卡的职工申明利害。这些职工均承认存在拆掉定位卡下井的行为。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人证、物证均已证据确凿、数据齐备。经2月25日鲁西监察分局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认定该煤矿采取入井人员人卡分离方式,隐瞒175人、227人、77人的入井信息,蓄意提供虚假情况,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五项列明的情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决定对该煤矿实施行政处罚120万元,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对该矿副矿长、矿长、党委书记分别处罚6万元、3万元、3万元。
同时,为发挥警示作用,核查组向该矿上级集团公司提出执法建议,要求集团公司举一反三整改问题,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随后,集团公司将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2名区长撤职、1名支部书记党内警告,生产副矿长行政记过处分。
笔者认为,守法生产是王道。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如果行为人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但不予排除,而且组织继续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由此可见,煤矿企业的从业人员千万不可心存侥幸,因为你的冒险行为不仅可能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置于危险境地,还极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