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发挥信息技术对煤矿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构筑“无监控不作业、作业行为受监督”的煤矿作业现场可视化监控环境,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与山东省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在煤矿井下重要作业场所安设(增设)视频监控设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安设(增设)对象、安设(增设)地点及用途、完成时间及分类实施等要求。
《意见》指出,对井下重要作业场所全流程透明化视频监控,是监督现场作业人员按章作业、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因“三违”导致事故的治本之策,要从保护职工生命安全的高度组织实施按时完成。
《意见》明确,全省各煤矿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国有重点煤矿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视频监控设施的安设(增设)并投运;其他煤矿于2024年4月底前完成。计划2024年4月底,实现煤矿及其上级企业内部视频监控良好运行。
《意见》要求,各煤矿及其上级企业要严格落实视频监控主体责任,制定井下视频使用管理办法,安排人员适时查看或回放,发现“三违”和不安全行为及时提醒制止并严肃处理。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山东能源集团要积极宣传引导,加强视频监控系统安设(增设)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督促煤矿落实实施方案,加快推进视频监控设施安装使用,及早发挥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