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开裁定小组集体研究判定,王家寨煤矿井下馈电开关盖上一处紧固螺栓未加弹簧垫圈行为不构成重大隐患”,随着裁定组组长张明斌宣布公开裁定结果,历时一个多月的王家寨煤矿隔爆电器失爆案件申诉裁定终于画上句号。
2023年3月,在省级局异地执法组对山东煤矿开展互检时,发现王家寨“11103综采工作面进风巷向采煤机供电的馈电开关顶盖上有一处紧固螺栓未加弹簧垫圈”的问题,现场认定为涉嫌失爆的重大事故隐患。王家寨煤矿对失爆认定提出异议,向山东局提出申诉。山东局高度重视,专门组织人员从失爆判定标准、重大隐患复核、法制审核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研究,由执法二处组织案件公开裁定。
经过一个多月的精心筹备, 4月14日,王家寨煤矿涉嫌机电设备失爆重大事故隐患案在新泰市进行公开裁定。由山东局有关处室和泰安市能源局有关人员组成5人裁定小组,事故调查处作为互检执法单位授权代表人,执法二处2名监察员作为承办人,以及新矿集团机电部、新泰市域内煤矿机电矿长和管理人员,新泰市煤炭行业管理中心代表参加了裁定会,各执法处派员参加观摩旁听。
在公开裁定会上,裁定组组长宣读了会议人员、案件要义、会场要求和案件当事煤矿权利,执法代表人列举了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处理处罚证据依据,案件当事煤矿矿长进行了陈述、申辩。双方针对“馈电开关顶盖上有一处紧固螺栓未加弹簧垫圈”的事实是否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辩论,执法代表人主张依照《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1145-2015)和《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87)煤生字第665号)条款判定失爆,当事煤矿主张GB51145标准适用范围是新建、改建、扩建煤矿,不适用生产煤矿,不认可执法部门关于设备失爆的主张。
在自由发言环节,新矿集团机电部负责人提出“《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87)煤生字第665号)中有关失爆判定标准所依据的《爆炸性环境》(GB3836.1-83)已被《爆炸性环境》(GB/T3836-2021)替代”,(87)煤生字第665号文件未纳入国家能源局官网现行“规范性文件”“能源标准”中,已经不属于标准规范,认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不充分。新泰市煤炭行业管理中心代表发表意见,认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中对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的解释为:“使用中的防爆型电气设备失去耐爆性能或不传爆性能的”,现场未测试耐爆性和不传爆性,也不认可重大隐患判定。现场观摩的其他执法处代表认为,执法判定要实事求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将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和失爆结果混淆,会让执法依据变得模糊,不利于执法的公正性。
在举证辩论环节,当事煤矿机电副矿长申诉了开关设备测试隔爆间隙未超过规定不属于失爆理由,并展示了开关升井防爆测试视频和第三方作出的缺少弹簧垫圈仍未失爆结论。案件承办人当即对当事煤矿提出异议,认为测试设备为设备升井后实施,不能说明现场设备真实状况,不能作为证据举证。当事煤矿代表则认为现场未进行测试,只能认可升井测试结果。最后由检查时陪检人员对现场证据一一进行证据真伪和现场状况指认。
在最后陈述和裁定阶段,分别由案件承办人、执法代表人、当事煤矿代表进行最终陈述,分别就提出执法意见的依据、案件采集证据有效性、煤矿管理中的不足和改进措施进行了阐述,最后申请裁定组做最终裁定。经过裁定组集体讨论后,最终认定执法单位判定重大隐患引用规定条款不当,判定依据不充分,该案件不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本次裁定会重新认定案件性质,在山东局历次公开裁定中尚属首例。在公开裁定前,执法代表、承办人、当事煤矿和参会人现场辩论中,主张方和申诉方现场各自举证,让法律法规展现的更清晰、更透彻,为裁定组判定提供了充分的理论支持。
公开裁定为煤矿企业和监管监察部门上了一次执法公开课和法律法规宣贯课,对今后规范执法、科学执法提供了案例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