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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局:健全督政督企机制,提升国家监察效能
日期:2022-10-09  作者:办公室 字体:【小】【中】【大】 访问次数 :

  为进一步提升国家监察效能,撬动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和煤矿上级企业落实落细责任,近日,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印发了《对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办法》《煤矿上级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察办法》,明确了对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对煤矿上级企业开展责任监察的主要内容、具体方式、程序步骤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办法等。

  “两个办法”中分别列出了对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煤矿上级企业的检查清单,涵盖了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省安委会印发的相关文件要求,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全部纳入其中,检查内容更加明确、更加具体。

  对地方政府开展监督检查旨在推动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落实矿山安全监管属地责任,落实矿山安全准入、监管执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政策措施,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执法,防范矿山区域性、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矿山事故发生。对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检查事项清单”细化了矿山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等8个方面59项检查内容;对监管部门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检查事项清单”细化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及落实情况、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运行情况等11个方面170项检查内容。

  对煤矿上级企业开展责任监察旨在发现煤矿上级企业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搞“花式检查”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推动煤矿上级企业同所属煤矿形成安全责任“关联、共担”机制,发挥煤矿上级企业在控风险、治隐患、防事故中的重要作用。煤矿上级企业主体责任“监察实施清单”中细化了煤矿上级企业组织落实并督促所属煤矿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及工作要求情况、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等15个方面170项检查内容。

  据统计,今年1至9月份,山东局共对市、县两级地方政府开展监督检查28次,发现问题786条,下达加强和改善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函28份;对上级企业开展责任监察23次,发现问题602条,行政处罚380.5万元。下一步,山东局将紧紧围绕全省矿山安全“守卫战”这条主线,持续督促地方政府和上级公司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履行好监管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遏制事故,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矿山安全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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