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吸取事故教训,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更加明确具体、更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由于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定性认识不一,存在被检查对象消极对待甚至漠视不理的情况。为确保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运用法治思维,深研法理依据,研究出台针对性措施,有效破解当前窘境困局,探索运用行政规范性文件强化行政执法依据的合法路径和方法,有效改变过去行政规范性文件纸老虎形象,让它长出“铜牙利齿”,破解“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甚至不抵煤矿企业制度效力”的悖论。
山东局具体采取两种适用方式:一是直接处理处罚:视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据此直接判定为事故隐患,直接衔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进行处理处罚。二是先处理、后处罚,即:对煤矿企业第一次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理;对第二次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