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1〕33号)相关要求,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移交工作高度重视,组织制定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方案。
为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职能移交期间不出现工作断档,我局向山东省能源局发函,积极联系沟通,协商移交事宜。同时对承接人员进行了业务指导培训和相关资料交接。6月25日,将我局承担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职能提前移交至山东省能源局,并将安全生产许可证职能移交事项在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向社会公告。移交期间,我局积极服务企业,实现移交、办证两不误,对6月30日前煤矿企业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我局及时予以受理,并在7月2日前按照规定的程序全部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