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发煤矿企业内生动力,压实煤矿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办矿、依法管矿法律意识,近期,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山东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作记分办法》(简称《记分办法》),对煤矿副总工程师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记分。
《记分办法》规定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涉险事故、拒不执行监察指令、不按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等12种情形的,将由监察分局对煤矿主要负责人直接记分;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止作业,停止设备设施使用、停产整顿等12种情形的,副总工程师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按责任制确定相关责任人和责任比例,报驻地监察分局,监察分局根据责任比例记分。每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超过相应分数,将分别给予提醒警示、约谈、建议调离岗位等处理。
《记分办法》试套实施以来,在全省煤矿引起了强烈反响,扭转了煤矿安全违法行为担责基层化倾向,将有力推动煤矿安全管理人员明责知责,履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