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守法生产是王道。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千万不可心存侥幸,也许你的冒险行为今后可能涉嫌犯罪。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部分生产安全中的违法行为入刑规定。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修正案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案还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修正案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煤矿入井人员识别卡,是用来统计入井人员总数、人员出/入井时刻、下井工作时间和人员轨迹及准确定位的重要安全设备。下井人员佩戴识别卡是国家的一项强制性规定。然而,有的煤矿竟然置矿工生命安全于不顾,安排入井矿工人卡分离,冒险作业,违法生产。
子夜电话铃声起,匿名举报煤矿重大隐患
2021年2月20日,正月初九。年味未散,大多数人家还沉浸在走亲访友的过节氛围中。午夜时分,一阵刺耳的电话铃声在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值班室响起,一匿名人士举报称,“(省属)**煤矿2月14日(正月初三)组织夜班生产,由生产副矿长杨某某安排,连续三天不带定位卡入井,按全员培训学习签字,请查处”。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书记、局长辛广龙接到举报后,要求鲁西分局组织核查,如属实,依法严惩。
鲁西监察分局接到省局领导批示后,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以分局主要负责人许振宏为组长的举报核查组,组织精干力量对举报事项开展认真核查。
声东击西巧布局,抽丝剥茧锁定违法事实
为防止信息泄露和人员干扰,核查组成员全部关闭手机迅速抵达煤矿,为收集证据资料,副组长王洪亮负责以组织安全考试名义,召集该矿领导、基层科室、基层区队相关30余名负责人现场答题后将会议记录本进行收集、封存;监察员魏海亮对4个基层区队点名册、班前会记录以及2021年1月份以来的井下风险信息单、三违处罚通知单、全员培训资料等进行了收集;监察员刘近国对2月1日以来矿灯发放记录、领导带班下井记录、人员定位入井历史记录进行了电脑拷贝备份。
经查看煤矿管理人员记录本,显示有“2.14-2.17日利用全员培训时间,下井从事煤矿标准化验收准备工作”等字眼;通过领取矿灯人员和人员定位卡对比发现:2月15日入井矿灯超出定位卡175个;2月16日入井矿灯超出定位卡227个;2月17日入井矿灯超出定位卡77个,重大事故隐患渐渐浮出水面。
追根溯源查真相,依法严惩重大违法行为
核查组经过缜密核查比对,首先锁定了充采工区、运搬工区、准备工区3个区队。核查组逐级开展人员问询,对拆掉定位卡的职工问询,向其陈述利害关系,对3个工区近20多名职工进行了调查取证,均承认拆掉定位卡下井行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人证、物证均已证据确凿、数据齐备。经2月25日鲁西监察分局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认定该煤矿采取入井人员人卡分离方式,隐瞒175人、227人、77人的入井信息,蓄意提供虚假情况,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五项情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决定对该煤矿实施行政处罚120万元,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副矿长、矿长、党委书记分别处罚6万元、3万元、3万元。同时,为发挥警示作用,向该矿上级集团公司提出执法建议,要求集团公司举一反三整改问题,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问责。集团公司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2名区长撤职、1名支部书记党内警告,生产副矿长行政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