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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
日期:2021-04-14   字体:【小】【中】【大】 访问次数 :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山东省安委会制定本工作方案。主要内容有:

(一)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规标准

1.推进行业依法治理。贯彻落实《能源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制定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保障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山东省煤炭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落实主体责任,提高行业监管和行政执法水平。加强行业法律法规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会同煤监、应急、市场监管部门,修订煤矿安全生产地方标准。严格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评审管理制度,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3.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健全完善监管工作机制,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省市县联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责任,省能源局负责对煤矿评价检测机构的指导监管,对其资质保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执行、检测检验管理体系运行等实施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评价检测的机构实施日常监管,对其资质有效性、业务范围、规范执业、检测报告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推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

1.深入推进灾害严重以及落后煤矿淘汰退出。持续推进强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煤矿,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淘汰退出。及时处置“僵尸企业”。加快退出安全无保障、资源枯竭、赋存条件差、环境污染重、长期亏损五类煤矿。结合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的退出,有序退出生态保护红线内的采矿活动,适时核减相关煤矿生产能力。

2.严格准入门槛。停止审批新建和扩建后产能低于45万吨/年的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扩建后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米,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米,超过的要逐步退回。

3.规范产能核定工作。新增产能必须实施产能置换,实现机械化开采。对实施智能化改造扩能的予以认可,对不合规的产能核定进行清理纠正,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的产能只减不增。科学合理确定煤矿开采强度,对照《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重新核定生产能力。支持优质产能释放,对仅通过增加采煤工作面个数提升生产能力的不予认可,对存在采矿、用地、环保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的煤矿增加产能不予认可,防止违规核增产能、盲目扩大产能。督促所有生产煤矿严格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坚决杜绝煤矿超能力生产。

(三)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1.将“打非治违”工作贯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过程,同步推进实施。重点打击整治以下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1)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未淘汰的落后产能。

(2)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完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应急预案编制不完备的。重点检查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应保证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机制建立情况;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合规及落实情况。

(3)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上级公司向所属煤矿超额下达生产指标的,一些煤炭赋存条件较好的地区突击蛮干的。重点整治煤矿以商品煤替代原煤作为矿井的核定能力组织月度、年度生产,采深超千米冲击地压煤矿不按核减后的产能组织生产;采掘比例失调、“三量”不符合要求组织生产,超2个水平同时生产;违反《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和《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办法》超定员生产作业;上级公司超能力向下属煤矿下达生产计划或利润指标等问题。

(4)超层越界开采或违规开采保安煤柱,以假图纸、假密闭等隐瞒作业地点的。重点整治违反许可开采范围从事采掘活动,提供假图纸、假数据、假报告,虚假整改、虚假密闭隐瞒作业地点,存在重大风险管控措施不齐全、不落实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不撤出作业人员继续生产,隐患处理与生产作业同时进行等问题。

(5)采用巷道式采煤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工艺的。重点整治以掘代采、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带采煤柱等问题。

(6)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井下违规放炮、动火,瓦斯超限作业的。重点整治不按规定贮存、领取、使用爆炸物品,违反规定裸露爆破,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井口房和通风机房冬季取暖不符合规定,井下、井口违规使用电焊、气焊、喷灯焊接动火作业,以及动火作业地点无消防器材、消防水源;传感器设置或甲烷等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控制断电范围的设置不符合规定,传感器校验、超限及故障处理不及时、不规范,人为造成传感器失效失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符合规定、不能正常使用等问题。

(7)火区、高冒区、采空区等隐患排查治理和密闭管理不到位的。重点整治火区密闭墙管理不到位,存在墙体漏风现象,不按规定监测密闭墙内气体参数,不按规定启封密闭恢复火区通风,违反规定排放瓦斯,未制定采空区、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防止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或使用不合格防灭火材料,未定期观测高冒区气体、温度等问题。

(8)采深超千米灾害严重矿井未落实限产、减人、缓采、禁采、退出等措施,未采取“一优三减”措施的。重点整治未按核减后的产能组织生产,未严格执行掘进工作面不超过9人、采煤工作面不超过16人的规定,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深度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等问题。

(9)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自然发火和水害严重矿井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的。重点整治未采取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应抽采未抽采;不严格落实《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办法》,“三限三强”、开拓部署和采掘接续不合理、主动支护和加强支护、个体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人员准入制度、限员制度、封闭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不能按期完成智能化采掘工作面建设,违反规定开采孤岛煤柱;不按规定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不落实;不按规定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突水监测预警系统、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技术管理、预测预报等制度、“三专两探一撤”措施执行不严格,不按规定留设或擅自开采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不按规定设置、施工防水闸门或防水闸墙等问题。

(10)已公示列入当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仍以“过渡期”“回撤期”名义违规生产的。重点整治已列入化解过剩产能而未按要求时限退出,或借“过渡期”“回撤期”名义违规生产,或退出期间安全不投入、设备不维护等问题。

(11)停产停工矿井违规复工复产,技改矿井不按设计方案和批准工期施工的。重点整治违反停产停工指令擅自复产复工,复产复工未制定安全措施、未履行验收程序或签字手续、冲击地压采掘工作面复工前未组织安全评价或假停工真生产、假整改真生产,在技改区域违规组织生产等问题。

(12)采掘工程违规承包、以包代管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重点整治违规发包、不具备资质承包、以包代管、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

(13)应急管理预案措施落实不力的。重点整治应急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等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演练处置执行不到位,遇重大险情调度员、安检员、班组长等紧急处置权使用不落实、对应急救援预案、避灾路线及自救互救、安全避险知识不熟知,自救器、紧急避险设施使用不熟练、应急广播系统不能保证井下作业人员清晰听见应急指令等问题。

(14)双重预防机制运行不正常的。重点整治煤矿企业双重预防工作开展不力,风险隐患不分,风险辨识管控要求不落实,双重预防信息平台使用不正常,双重预防机制尚未有效运行等问题。

综合运用处理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依法进行惩处。建立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对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处置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及时协商处理,严防互相推诿。

(四)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意见》,实施“零死亡”目标管理。推动煤矿企业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实施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安全承诺、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明确安全责任、完善内部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建立“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完善“明责、知责、履责、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重点检查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的执行情况;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完善各级负责人、职能部门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情况。落实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督检查责任,督促落实监管监察指令情况。对企业自查自纠未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开展责任倒查,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执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落实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点产煤市县应配备熟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将煤矿安全生产同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机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配齐配强专业监管力量。按属地监管原则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隐患实行跟踪问效、一盯到底。明确每一处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杜绝监管盲区,克服监管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省级企业所属煤矿安全监管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部门。

3.认真落实属地监管和国家监察责任。坚持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安全生产格局,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管措施,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责,严格落实国家监察责任。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健全煤矿安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定期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要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推动安全责任落实。

4.实行监管监察领导干部联系指导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建立完善领导班子联系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工作机制,明确联系指导范围和职责,定期开展帮扶指导服务;对联系指导、明查暗访等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下达督办函或监管监察意见书,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必要时可依法约谈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

5.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对实名举报案件逐一核查,并回复举报人;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对举报并查实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按照《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6.强化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积极探索事故调查机制,对较大事故实行省级煤矿安监局现场督办或提级调查。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落实事故结案一年内整改评估公开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近三年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和典型事故整改评估和责任追究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向地方政府通报。落实事故警示、通报、督办、约谈、现场会、联合惩戒、整改与“回头看”七项制度,做好事故分析工作,总结事故规律特点,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建议。完善煤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除死亡事故外,强化人身伤害事故和典型非伤亡涉险事故的统计报告。

(五)加大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力度

1.强化重大灾害治理能力建设。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重大灾害治理机构和队伍,配备满足灾害治理需要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保障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配备完善灾害治理所需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灾害治理相关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落实防治责任,加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严格治理措施,强化现场管理,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和智能化开采。

2.坚持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引导煤矿企业牢固树立区域治理、综合治理、超前治理的治灾理念,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合理配置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做到抽掘采平衡。开展重点地区矿井老空水探查工程,特别要督促兼并重组煤矿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等情况,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推广水患区域“四线”(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管理。受地表水威胁矿井要加大地面塌陷区、斑裂区、渗漏区治理,加强井上下水文自动监测,严格落实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规定;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装备微震监测系统,开展底板注浆加固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要设置防水闸门或装备应急救援的潜水泵排水系统。冲击地压矿井要严格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提升冲击地压监测预警能力,明确开采区、停采区和最大开采深度,落实核减产能、“三限三强”、“两面三刀”、卸压解危等综合防冲措施。在自然发火防治方面,要选择合理开拓布局、正确开采方法,加强通风管理,提高通风设施构筑质量,强化防灭火措施管理,开展好防灭火预测预报工作。

3.强化机电提升运输薄弱环节安全管理。克服运输路线长、运输环节复杂等不利因素,满足减员提效、节能减排、生态保护、淘汰落后设备等发展要求,加大机电提升运输资金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加强薄弱环节安全管理,防止坠罐、跑车、电气火灾等重大事故发生。

(六)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

1.提升煤矿企业法规标准的执行力。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以学习培训“一规程三细则”(《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法规标准为切入点,推动煤矿企业重制度、敬规则,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全面对标对表、自查自纠、整改落实,强化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和法规执行力,全面提升全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健全煤矿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煤矿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和灾害特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和企业安全生产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有关制度、规程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严格兑现奖惩,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规程措施真正落实。

3.推进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持续提升。结合省应急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在煤矿领域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开展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严把新上岗员工安全技能培训关,实施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和按照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冲击地压专职值班人员、监测检测人员、解危措施施工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试,规范培训考核标准体系,推动我省煤矿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水平不断提升。

4.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煤矿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建立和实施重大风险定期分析研判和公示、预警信息会商及分级发布制度,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做到风险辨识到位、管控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健全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闭环机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5.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纵深发展。将安全生产承诺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实行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评审管理制度。对煤矿进行分级现场考核,强化标准化动态监管,持续开展达标煤矿现场抽查,推动煤矿标准化动态达标。

6.提升应急救援水平。健全煤矿安全应急响应机制,提升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精准性。加强煤矿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推进煤矿救援装备水平和救援队伍战斗力提升。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强化煤矿调度中心建设,发挥调度中心参谋部、指挥部、作战部的枢纽作用,赋予井下班组长、调度员等紧急情况撤人权。

(七)推进煤矿安全科技创新和“四化”建设

1.加快推进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设煤矿企业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一张网”,2020年将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工业视频监测系统和重点地区的冲击地压、水害监测数据接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所采集的各类数据进行“智能分析、预知预判”,为监管监察工作提供智能辅助决策。开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和管理通用信息系统,鼓励企业使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实现煤矿企业超产量、超强度、超能力等重大隐患的远程巡查及防控。

2.全面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贯彻落实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山东省煤矿智能化建设实施方案》落地见效,继续加强政策引导、舆论宣传、技术服务、培训教育、执法推进、创新扶持、调度通报等措施,建设一批智能化示范煤矿,建成一批100人以下少人智能化矿井。认真研究总结近年来煤矿智能化建设中积累的经验教训,遴选一批技术先进、适应性强的技术装备,树立煤矿智能化“山东标杆”。

3.加强煤矿安全科技攻关和先进技术推广。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遴选,引导推进煤矿企业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开展煤矿安全科技进企业等活动,推进煤矿企业和科研院所积极开展重大灾害治理技术交流合作,推广应用瓦斯防治、水害防治、冲击地压治理、防灭火等先进适用技术装备。

4.推进煤矿装备更新换代。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加大煤矿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力度,强制淘汰不具备安全保障的设备。推进煤矿重要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煤矿重要设备出厂、入库、入矿、使用、检修、报废各环节动态数据链,为设备安标验证、使用维护、监管监察、事故溯源提供支撑。督促全省正常生产建设煤矿2020年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全面提高系统准确性、灵敏性、可靠性、稳定性和易维护性。加快煤矿井下先进定位技术应用,推广井下人员、设备精准定位技术,为杜绝“三违”、应急救援、“互联网+监管”、智慧矿山建设提供基础和技术支持。

5.全面推进落实煤矿“一优三减”措施。制定出台全省煤矿“一优三减”实施方案。建设项目设计的生产工作面个数符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规定;生产矿井逐步实现“一井一面”“一井两面”;不符合《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员限员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不得通过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督促煤矿企业实行班队长、安全员井下现场交接班,避免平行交叉作业,实行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限员管理,升级改造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实现人员精准定位和超员监测预警。

(八)着力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效能

1.坚持严格规范精准执法。牢固树立执法意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执法。认真落实煤矿分类精准监管监察工作要求,突出工作重点,找准薄弱环节,立足防范事故,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坚决整治安全检查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压实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责任,切实提高执法检查质量和效能。紧盯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时段,适时调配执法力量组织开展省内跨区域“靶向”精准异地执法和集中执法。落实计划检查工作机制,统一规范监管执法文书制作,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开展执法互查互检等工作,持续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扎实开展重点执法、专项监察、集中整治、打非治违等专项执法活动,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切实通过执法推动企业守法。

2.建立信用监管监察机制。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内部安全检查,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和安全风险防范机制。推行安全承诺制度,推进安全信用分类监管监察,依据企业信用情况,采取差异化监管监察措施,并在安全改造、安全许可、标准化创建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在依法严厉处理处罚的同时,实施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失信主体在项目核准、设计审批、安全许可、从业资格准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并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发现上级企业违规向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经营指标的,按规定严肃问责追责。

3.强化对“关键少数”问责追责。紧盯煤矿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将其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过程追溯制度,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追根溯源,由事见人开展责任倒查,逐条查明相关人员责任,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追责。

4.强化监管监察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和拓展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系统功能,确保全部执法活动纳入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实现监察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数据网上统计和分析。推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等信息系统使用。持续做好煤矿安全基础数据平台的维护管理,督促企业及时更新相关数据信息。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管监察的制度。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进行深度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解决执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用好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工业视频等联网系统,推进远程非现场检查,提升执法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5.强化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积极开展监管监察新技术培训,适时组织脱岗培训、专业培训、基层锻炼等,提高监管监察人员运用新技术、新装备监管监察执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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