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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财工〔2017〕29号
日期:2021-04-14   字体:【小】【中】【大】 访问次数 :

各市财政局、安监局,各煤矿监察分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安监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推进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扎实开展,我们结合山东实际,制定了《中央财政〈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7年8月14日

中央财政《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和国家级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旨在进一步优化、调整、完善财政在安全生产领域的扶持政策,通过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切实排除安全生产隐患,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形成保障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使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安监、煤监部门负责管理。安监、煤监部门负责项目筛选、申报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管、调度,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结合本级预算安排,综合运用多种支持方式,合理安排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全国性的安全生产预防工作,重点推进油气管道、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领域重大隐患整治等。

    (二)全国安全生产“一张图”建设,包括在线监测、预警、调度和监管执法等在内的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与防控体系,实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包括跨区域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应急演练能力建设、安全素质提升工程及已建成基地和设施运行维护等。

    (四)其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年度总体方案和目标任务,省安监局、山东煤矿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及时部署安排我省项目编报工作。根据中央确定的专项资金规模和我省项目实施方案,省安监局、山东煤矿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各市及有关省直部门、企业根据省里要求和有关规定,编报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并在规定时间内分别上报省安监局、山东煤矿安监局和省财政厅。

    第八条 专项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的实施计划进行分配,需由我省进行分配的采用因素法或项目法。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综合考虑各市安全生产风险管控、隐患治理、地方财政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等因素确定分配金额。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安监部门、煤矿监察分局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包括正式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绩效目标等,经省安监局、山东煤矿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评审后,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安监局、山东煤矿安监局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后30日内,向市(省财政直管县)级财政、安监部门、各煤矿监察分局下达资金预算文件。有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会同安监部门、煤矿监察分局分解下达资金,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山东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十条 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7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11号)及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要求,专项资金严格执行资金绩效评价,建立资金运行定期调度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安监、煤监部门加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十二条 评价方法及费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由省安监局、山东煤矿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通过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采用问卷调查和现场评价两种方式开展,评价费用由省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应用。要加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与资金安排挂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安监局、山东煤矿安监局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安监、煤监、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资金审核等工作中,要公开、公正、公平,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安监、煤监等主管部门,要根据要求及时调度、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确定后,按照信息公开要求,省安监局、山东煤矿安监局、省财政厅分别在各自门户网站或其它适当方式公开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安监局、山东煤矿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14日。

(2017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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