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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 山东省能源局
关于转发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
日期:2024-03-11   字体:【小】【中】【大】 访问次数 :

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山东能源集团、各煤矿企业:

2024年1月24日,国务院第774号令颁布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应急〔2024〕15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贯

要立即召开动员会,专题部署《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积极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网站、电视、报刊、微信公众号以及设置展板、举办专栏、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散发宣传品等形式,对《条例》进行全方位、多渠道宣传报道,使《条例》的宣传活动真正深入企业、深入基层、深入职工。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煤矿上级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煤矿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宣贯落实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各部门职责,形成人人有责、各负其责、权责清晰的宣贯落实工作机制。

三、全面开展自查自改

各煤矿上级集团公司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认真组织本企业及所属煤矿对照《条例》规定的“是否健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12项重点内容开展自查自改。各煤矿要认真对照《条例》规定的“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等8项重点内容,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自改。监管监察部门对执法检查中发现自查自改不认真、问题整改不彻底的,将严肃处理处罚。

请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把本通知转发至县(市、区)监管部门及辖区各煤矿企业。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应急〔2024〕15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   山东省能源局

                             2024年3月7日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应急〔2024〕1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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