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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
矿安鲁〔2022〕125号
日期:2022-12-12   字体:【小】【中】【大】 访问次数 :

各市、县(市、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矿山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矿安〔2022〕123号)(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要求,结合山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矿用产品安标管理工作
  加强矿用产品的安全管理,提高设备的安全保障水平,是安全生产源头治理、超前防范和提高矿山安全保障水平的基础性工作。安标管理是矿用产品安全管理的关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对矿用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都有明确规定。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各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矿用产品安标管理制度,严把矿用产品安全入口关,做好矿用产品的使用、维护、管理等工作。
  二、准确把握《目录》主要内容
  《目录》自2022年12月10日起施行,由《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和《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非煤地下矿山矿用产品目录》两类组成。矿山企业采购纳入《目录》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安标,并在产品外体明显位置施加“MA”或“KA”标识;矿用产品必须具备系统、装置整体安标,各组成单元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单位、安标编号等应与整体安标证书中的标注一致;产品的安标证书中,未对其使用条件或地点、环境作出限制的以《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为准。
  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立即组织开展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自查自纠工作,对照新《目录》建立完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台账。对列入《目录》的在用产品,未取得安全标志的,要立即淘汰;新采购纳入《目录》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安标,不具备安标的矿用产品严禁在井下使用。核查安标一致性可通过安标国家中心网站、中国安标手机客户端(APP)或扫描安标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同时,要积极推广应用《目录》中的新产品,加快推动煤矿和非煤地下矿山“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工作升级换档,改善矿山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积极推广井下危险场所机器人应用,在井下急救站、永久避难硐室等场所设置除颤仪,保障矿工生命安全。
  四、强化安标管理监管监察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以《目录》贯彻施行为契机,依法依规对矿山企业纳入《目录》的矿用产品执行安标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处罚。根据《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加强和规范矿山检测检验服务的监督管理,将矿山检测检验机构服务活动的监督纳入安全监管监察内容。通过依法依规对执行安标管理情况进行监管监察,发挥安标管理支撑作用,守护矿山设备安全,推动山东矿山高质量发展。

  附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矿安〔2022〕123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
2022年12月10日


附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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