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鲁煤监办政法〔2021〕3号

来源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1-12

机关有关处室、各监察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健全执法依据,规避法律风险,我局对建局以来,以山东煤矿安监局和办公室等名义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等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具体范围是:202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一)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废止,或者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应当宣布废止。

(二)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被宣布失效的,或者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失效。

(三)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修改,但主要制度和措施确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修订发布。

(四)规范性文件施行满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满2年,应当宣布失效;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修订发布。

(五)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继续有效。

三、方法步骤

清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办公室梳理统计(1月15日-2月14日)

由局办公室对我局成立以来制定下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两个主要判断标准:是否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反复适用),明确办文单位,制定《山东煤矿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梳理统计表》,做到家底清楚、心中有数,并分发各有关部门、单位。

(二)第二阶段:各部门、单位梳理分类(2月15日-3月10日)

1.各部门、单位依据《山东煤矿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梳理统计表》认真梳理,进行分类。根据职责范围,结合工作实际,填写《山东煤矿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梳理分类表》,分废止、失效、拟保留修订三部分,提出分类处置的初步意见。对于需要废止、失效和修订的,简要说明理由和拟完成的时间节点。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送分管局领导审阅签字。

2.政策法规处将各部门、单位提交的《山东煤矿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梳理分类表》进行汇总,编制《山东煤矿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清单》(报审稿),报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3.政策法规处根据局长办公会意见,及时制定全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清单。

(三)第三阶段:规范性文件修订(3月11日-4月30日)

1.各部门、单位根据规范性文件的梳理内容、责任分工和拟完成的时间节点,着手开展清理工作。

2.按照“成熟一批、研究一批、公布一批”的原则,及时对修订的文件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按照审议意见,分批次进行公布。

3.对废止的文件集中进行公布。

全部工作4月底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局成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并是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单位要确定一名具体工作人员专门负责,人员名单于15日前报政策法规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把握工作进度。各部门、单位要准确把握各个阶段的时间节点,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21年1月11日

(信息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本局:局领导。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21 年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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