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 全面从严治党监督办法》的通知 鲁煤监党〔2020〕43号

来源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1-19

各党总支(支部)、机关各处室:

《中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全面从严治党监督办法》已经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

2020年11月19日


中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全面从严治党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关于修订印发〈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监督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以“两个维护”为根本目标,强化政治监督;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监督,充分发挥自我监督和外部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局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实施全面监督,重点监督局党组成员、局级领导干部,机关各处(室)、监察分局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四条 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内容: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等情况;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四)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重点是“四个服从”执行情况;

(五)“三重一大”执行情况,特别是选人用人情况;

(六)抓班子带队伍发挥表率作用情况;

(七)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情况,遵守财经纪律、财务制度情况;

(八)落实上级巡视及党风廉政建设检查整改要求,以及廉洁自律情况;

(九)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第五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

(一)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遵守党的章程和其它其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情况,依法行政等情况;

(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情况,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等议事规则情况,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

(三)履行工作职责,推进年度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

(四)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局党组实施细则,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情况;

(五)树立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加强道德修养情况。

第六条 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内容: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二)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情况;

(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单位领导班子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情况;

(四)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情况;

(五)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情况;

(六)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

(七)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情况。

第七条 对事故调查的监督内容:

(一)事故调查组组成情况;

(二)事故性质和责任认定情况;

(三)事故调查报告和批复情况;

(四)事故调查组成员和聘请的专家是否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

(五)事故调查工作人员是否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是否存在超越权限的情况,是否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六)事故调查人员是否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是否保守事故调查秘密,是否包庇、袒护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是否存在对控告人、申诉人、举报人有打击报复等行为;

(七)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况。

第八条 对监察执法的监督内容:

(一)监察执法计划的制定、审批和执行情况;

(二)执法人员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性以及证据采集充分性、合法性等情况;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情况;

(四)行政听证或行政复议办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况。

第九条 对财务工作的监督内容:

(一)预算编制情况;

(二)收入情况;

(三)支出情况;

(四)实行公务卡结算情况;

(五)资产管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况。

第十条 对其他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

(一)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

(二)严格党内政治生活情况;

(三)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情况;

(四)工作作风情况;

(五)履职尽责情况;

(六)廉洁从政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况。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一条 局党组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建立健全党组全面监督,纪检部门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严格落实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检查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主要有以下监督方式:

(一)日常管理监督。加强对全系统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状况,贯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开展日常谈话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组织监督。党组成员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会,加强对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严格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监督,对失察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等情况的监督。

(三)述职监督。督促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执行述职述廉制度,对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四)巡察监督。根据党组巡察实施办法要求,明确年度巡察重点,依纪依规查办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充分发挥巡察警示和震慑作用,实现一届任期内对各级党组织巡察全覆盖。

第十二条 纪检组履行专责监督职责,主要有以下监督方式:

(一)日常监督。根据需要,参加或列席被监督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重要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记录;开展民主评议或测评活动。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任职前教育,开展廉政谈话。对党员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信访举报经查未构成违纪、廉政测评群众反映问题集中、干部调整任用等情况的,及时批评教育、约谈函询,情节较重的,进行诫勉谈话。

(二)重点监督。协助局党组履行全面监督责任,加强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监督,聚集重点监督选人用人、财务管理、项目安排、监察执法、事故调查等关键环节。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整治群众身边腐败等专项整治活动。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必要时开展“回头看”,对整改不力的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或提出问责建议。

(三)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综合运用信访受理、线索处置、约谈提醒、谈话函询和参加民主生活会等多种方式,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防止小错酿成大错。正确使用第二、第三、第四种形态,充分考虑时间节点、主观态度、性质情节、后果影响等,依规依纪依法准确作出处置,形成持续震慑。

(四)做好“后半篇文章”。针对日常监督、执纪审查发现的突出问题,采取发出《建议书》等形式,及时提出建议,责令限期整改。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对受到诬告陷害的及时予以澄清,激发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十三条 职能部门自我监督。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自我监督职责,强化自律意识,健全内控机制,对照相应监督内容,每半年开展一次自我监督活动,并形成书面材料报纪检组。

第十四条 畅通外部监督渠道。健全举报网络,设立公开的举报信箱、电子邮箱,受理群众网上举报和来信来访,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纪政纪行为。

第十五条 建立监督工作机制。局党组定期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每年听取一次被监督单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一岗双责”、廉政风险隐患排查、自我监督等情况的汇报。纪检组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落实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和“三为主一报告”制度,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局党组报告的同时,向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纪检工作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本局:局党组成员。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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