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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局创新思路推动煤矿主动排查重大事故隐患
日期:2021-11-16  作者:政策法规处(科技装备处) 字体:【小】【中】【大】 访问次数 :

2021年1月1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4号)正式施行以来,山东局立足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按照“自报从轻、被查从严”原则,大力推动煤矿企业自查、自报、自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收到良好效果。


堵疏结合,建立问题解决机制

山东局认真研究《安全生产法》和《行政处罚法》有关条款,结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提出“自报从轻、被查从严”差异化执法,研究下发了《关于煤矿自查自报违法行为涉嫌重大隐患的处置意见》,对煤矿自查、主动上报并积极整改的隐患,依法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对于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隐患,依法从重惩处。


多措并举,提高发现问题能力

重大事故隐患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是国家重点打击的严重违法行为,煤矿为躲避处罚,往往会遮蔽隐瞒。为查处重大事故隐患,山东局注重用好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煤矿职工群众举报监督,今年已在岱庄、唐口、里彦、何岗等煤矿查实5条重大事故隐患。注重用好监测预警系统,远程分析煤矿监控数据,捕捉线索,在华丰和良庄煤矿发现2条重大事故隐患。注重交流提高,系统总结经验,形成一批查处重大事故隐患的方式方法,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无处遁形。


严格处罚,形成足够震慑效果

为有效控制重大事故隐患的增量,山东局严格落实“被查从严”的要求,凡是煤矿企业未主动报告,被监察机构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一律从严从重处理处罚。今年以来,山东局重大事故隐患罚款累计已达3200余万元,60余名相关责任人被追责问责。其中,有15条重大事故隐患被处100万元以上的罚款,赵官煤矿和里彦煤矿的2条重大事故隐患,因违法情节严重被处200万元以上的罚款,在全省煤矿形成了有效震慑。


引导督促,推动自查自报自改

从根本上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充分发挥煤矿的积极性。山东局充分发挥“自报从轻”的引导作用,向煤矿讲清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自改的重要性,激发企业内生动力,有效调动了煤矿企业排查治理隐患的主动性、积极性。今年执法中,济宁二号、郭屯、级索、北徐楼、太平等煤矿,主动报告的5条重大事故隐患全部从轻处理处罚。近期山东能源集团主动排查报告的25条重大事故隐患,也全部按照“自报从轻”原则进行了处置,并落实相关执法处室跟踪督促,推动相关煤矿抓好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大敌。山东局本着“零容忍”态度,对重大事故隐患深挖细查,坚决处置。截至目前,今年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数量(32条)是去年全年的320%。另外,煤矿自查、自报重大事故隐患也取得很好成绩,已主动排查上报29条,全省煤矿正向“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目标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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